使用醫療券的規限

使用醫療券的規限

醫療券可用於私營西醫、中醫、牙醫、脊醫、 註冊護士和登記護士、物理治療師、職業治療師、放射技師、醫務化驗師( 專職醫療及化驗服務須按現行的轉介安排 )及於註冊名冊第1部分註冊的視光師所提供的服務。預防性、治療性及復康性的服務。

醫療券不可用於純粹購買物品,如藥物、眼鏡,海味,醫療用品獲資助的公共醫療服務,包括向私營市場購買的公共資助醫療服務( 例如普通科門診公私營協作計劃 )住院服務、預先繳費的醫療服務及日間手術程序,例如白內障手術或內窺鏡檢查服務;及支付尚未登記參加計劃的服務提供者的醫療服務費用。 

尚未使用的醫療券金額可保留和累積使用,可保留的年期不限,但每名合資格長者尚未使用的醫療券累積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上限*。
( * 自2014年6月7日起,醫療券累積金額上限為4,000元。) 

醫療券不能提前發放,亦不可兌換現金或轉贈別人。政府現階段不打算硬性限制每次可使用醫療券的金額,但會視乎實際運作情況再行檢討。醫療券使用者在使用醫療券以支付已接受的醫療服務的費用時,所使用的醫療券總額不得超出該項醫療服務所涉及的費用。

有關資訊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署提供,詳情請瀏覽以下網站 www.hcv.org.hk